《中华英雄Online-一代宗师》游戏服务使用者合约书

为保障会员(以下简称消费者,基本资料已于官网登录)使用
中华网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王俊博
电话:(02)2652-2381
登记地址:台北市南港路3段47巷2号4楼
网址:http://www.chinesegamer.net/
电子邮件:http://www.chinesegamer.net/service.asp
统一编号:70541704
提供之「《中华英雄Online一代宗师》」(以下简称本游戏)游戏服务的相关权益,请于注册登记使用本游戏服务前,详细阅读以下规定。另外,由于此处之条款随时可能变更,为保障甲方的权益,敬请定期查阅!

第一条、同意之效力及范围
甲方了解一旦甲方按下「同意」之按键,即表示甲方已经详细审阅并了解本合约的所有条款,并愿意完全遵守本合约与本游戏服务相关之游戏管理规章、规则。
游戏服务之申请,若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之;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但未满二十岁),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同意,或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付费购买点数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法定代理人得依乙方官网公告流程,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乙方确认后,退还甲方未使用之游戏费用。
乙方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以中文明显标示,若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除应符合本条第二项之规定外,并应于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阅读、了解并同意本条款之所有内容后,方得使用本游戏服务,本条款变更时亦同。
为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并保障其相关权益,甲方了解本游戏属于「游戏软件分级管理办法」分类标准下之「15+级」。一旦甲方按下「同意」之按键,即推定甲方已符合相关法令对使用本级别之服务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合约书适用之范围
乙方提供甲方本游戏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甲方及乙方双方关于本服务之权利义务,依本合约条款之约定定之。

第三条、合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合约之一部分,与本合约条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关本游戏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
二、计费制游戏之费率表及游戏管理规则、规章。
前项合约内容条款或有疑义者,应为甲方有利之解释。

第四条、名词定义
本合约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游戏服务:系指甲方透过网际网络连线经由乙方所架设之网络服务器,使甲方得与其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同时连线进行游戏之软件。
二、游戏网站:系指由乙方为提供本游戏服务所建置之网站。
三、游戏管理规则:系指由乙方订立,专供为规范游戏进行方式、会员行为守则等相关规则。
四、游戏历程:系指自甲方登入本游戏起至登出本游戏时止,计算机系统对甲方使用游戏服务之进行过程所为之纪录。
五、储值:系指甲方预付乙方之金额或其余额。
六、外挂程序:系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响或改变乙方游戏服务之运作、营运、进行方式为目的之程序。
七、虚拟物品:系指甲方经由游戏程序所取得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储值金额所购买之虚拟货币、乙方免费提供、或甲方进行游戏中之活动所取得之物品或类此有利于游戏进行之物品。
八、游戏套件:系指具备主、子程序,且能完整执行游戏服务所有功能之软件。
九、下载相关软件:系指由网络下载游戏套件之行为。
十、必要成本:系指乙方为履行本合约所支出之成本或已给付予第三人之费用。

第五条、游戏点数储值
为让甲方体会本游戏之本质与乐趣,并于了解自身消费需求后再为虚拟物品之购买,甲方应于充份检视游戏内容后,始得于开始游戏七日内储值其所持有游戏账号,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任何虚拟物品、功能性道具或装饰性道具等。
甲方购买乙方之游戏点、月卡、启动码或相关产品包一经开卡使用后,即表示已经确认使用乙方提供各项服务之消费,已存入游戏账号的服务点数,甲方将无法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 条、服务范围
本合约所提供之服务,系由甲方以个人计算机、行动装置或其他方式用以下载、存取游戏应用程序并透过网际网络连线登入进行本游戏后,所有基于该游戏程序所产生之内容。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络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络之服务,及提供上网所需之各项硬设备。

第七条、游戏登录
甲方申请使用本游戏服务,应于游戏网站或依游戏需求登录与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甲方所登录之个人资料,有错误或已变更时,应立即更正之。
如甲方未提供正确之个人资料或原提供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乙方得于甲方提供真实资料或更新资料前,暂停本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暂停甲方使用游戏服务及提供游戏历程查询之服务)。但甲方能以个人资料以外之方式证明其为契约当事人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合约,甲方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解除合约后,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费购买点数向乙方请求退费。
若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付费购买点数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法定代理人应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乙方确认后,退还甲方未使用之游戏费用。

第八 条、计费标准
本游戏服务之收费计算方式为:
免费制,但亦提供部分收费道具供选购。
费率调整时,乙方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游戏网站、游戏进行中、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若甲方于注册账号时已登录通讯资料者,并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甲方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游戏网站中购买使用或登录之付费储值点数或游戏费用应依旧费率计收。
甲方知悉并同意本游戏服务中之虚拟物品(货币)之消耗计算方式,为优先扣除储值所获得之虚拟物品(货币),而该虚拟物品(货币)扣除完毕方扣除免费获得之虚拟物品(货币)。

第九 条、本游戏应载明之信息
乙方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一、依游戏软件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合用之年龄层。
二、进行本游戏之最低软硬件需求。
三、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中奖机率百分比及中奖等信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甲方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款第四项所称机率,指甲方付费后取得机会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之机率。

第十 条、账号与密码之使用
乙方于甲方完成注册程序后,即提供一组账号及密码;该组账号及密码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将该组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前项之密码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乙方人员(含客服人员、游戏管理员)绝不会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甲方就其所持有之游戏账号及密码的保管负全责,如因保管不周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属可归责于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负责。
乙方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甲方之账号及附随于该账号之电磁纪录。
本条款非因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而终止者,乙方于前项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账号及附随于该账号之电磁纪录。
甲方于契约终止届满三十日后,仍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账号及附随于该账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 条、账号与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与处理
当事人之一方如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账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乙方于查证并确认有前述情事,得暂停该组账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更换新密码,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
乙方应于暂时限制游戏服务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官网公告、游戏通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前项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如不能回复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第三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者,乙方得不负回复或补偿责任。
第一项电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时,甲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乙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费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 条、游戏历程之保存与查询
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询。逾期者乙方无法受理查询申请。
甲方得以书面、网络,或亲自至乙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乙方得酌收新台币两百元作为查询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储存媒介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第十三 条、个人资料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除依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外,未经甲方同意时,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换、出租或公开甲方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之个人信息。
乙方于履行约目的范围内,得使用甲方之个人信息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个人资料作成会员统计资料。如该统计资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个人身份,甲方同意并允许乙方为任何合法公开之使用。
于下列情形发生时,乙方得依法公开甲方之个人信息或游戏历程:
一、因应法令及相关主管机关之要求。
二、为保障乙方之财产及权益。
三、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乙方会员或公众人身安全时。
四、与第三人相关之游戏历程,经该第三人向乙方调阅者。
第十四 条、电磁记录

本游戏服务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并应维持甲方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
甲方对于前项电磁记录有使用支配之权利,但不包括本游戏服务范围外之移转、收益行为。
为保障甲方权益请勿透过非乙方授权之任何形式之购买管道(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平台、游戏物品交易商),购买虚拟货币、道具、虚拟物品、点月卡或赠品等物品,乙方对其衍生之问题、纠纷概不做任何处理及售后服务。

第十五 条、信息公开
乙方应于游戏网站上提供本游戏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乙方就本服务之计分方式、非付费购买之物品掉落或虚拟物品(货币)获得之机率为乙方内部信息,甲方无权利请求游戏公司提供或公开。
进行游戏服务时所有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角色、装备、物品、怪物能力或类此之信息,均由乙方设计,如为游戏公平进行,乙方得以适度调整该等参数,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 条、连线质量
乙方为维护本游戏服务各项系统设备而预先计划暂停本游戏服务之一部或全部时,应于七日前于游戏网站或游戏页面中公告,但因临时性、急迫性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归责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不能连线使用本游戏服务时,乙方应立即更正或修复。于甲方无法使用本游戏服务期间遭扣除之游戏费用或游戏内商品,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游戏费用或商品,无法返还时则提供其他合理之补偿。

第十七 条、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责任
乙方应依本合约之规定负有于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计算机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计算机系统或电磁记录受到破坏,或计算机系统运作异常时,乙方应于采取合理之措施后尽速予以回复。
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或因游戏程序漏洞,致生甲方游戏内资料受有损害时,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乙方计算机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于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甲方因共享账号、委托他人付费购买点数衍生与第三人间之纠纷,乙方得不予协助处理。

第十八 条、游戏管理规则
为规范游戏进行之方式,乙方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则,甲方应遵守乙方公告之游戏管理规则。
游戏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二十一条之程序为之。
游戏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一、牴触本合约之规定。
二、剥夺或限制甲方之合约上权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理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甲方于本游戏中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乙方应于游戏网站公告或游戏登入页面并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经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乙方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限制甲方之游戏使用权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乙方得立即依游戏管理规则限制甲方进行游戏之权利。
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停止甲方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 条、申诉权利
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之连线质量、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质量,或对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乙方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乙方应于接获申诉后,于十五日内回覆处理结果。
乙方应于游戏网站或游戏管理规则中明订客服申诉信箱等相关联络信息及24小时申诉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挂程序或其他影响游戏公平性之申诉,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 条、合约之变更
乙方修改本合约时,应于游戏网站首页及游戏之登入页面公告之,并以甲方留存之通讯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约之变更无效。
甲方于第一项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
一、甲方未为反对之表示者,乙方依合约变更后之内容继续提供本游戏服务。
二、甲方为反对之表示者,依甲方终止本合约之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 条、合约之终止及退费
甲方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约。
若甲方于一年内未登入使用本游戏服务,乙方得通知甲方于十五日内登入,如甲方届期仍未登入使用,则乙方得终止本合约。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以甲方留存之通讯方式通知甲方后,立即终止本合约:
一、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乙方计算机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二、以利用外挂程序、病毒程序、游戏程序漏洞或其他违反游戏常态设定或公平合理进行游戏。
三、以冒名、诈骗或其他虚伪不正等方式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内商品。
四、无正当理由退费:指购买且取得游戏内点数或虚拟物品于使用后进行退费。
五、甲方迳为转让、约定出售或交易任何账号或电磁纪录。
六、因同一事由违反游戏管理规则达三次以上,经依第十九条第二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
乙方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乙方应对甲方因终止合约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合约终止时,乙方于扣除必要成本后,应于三十日内将甲方未使用之游戏点数或费用以现金、信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甲方未使用之付费购买之点数或游戏费用,或依双方同意之方式处理前述点数或费用。甲方知悉已购买且使用消耗之虚拟物品(货币),无权向游戏公司请求退费。

第二十三条、停止营运
因乙方停止本游戏服务之营运而终止契约者,应于终止前三十日公告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若甲方于注册账号时已登录通讯资料者,则依甲方留存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期间公告并通知者,除应退还甲方未使用之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并应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补偿。

第二十四条、送达
有关本合约所有事项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留存之通讯资料为送达。
甲方应确保留存于乙方之地址或电子邮件之正确,前项通讯资料若有变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怠于为变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无法到达或拒收时,以乙方通知发出时,推定已合法送达。
因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致乙方无法为送达者,乙方对甲方因无法送达所致之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智慧财产权
本游戏软件、说明书及一切相关周边产品均为着作权法所保护,图文非经乙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贝、转载或修改。甲方不得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本游戏制作任何外围产品。
甲方不得采用任何方法对其提供经营(或主机)服务、中间媒介服务,或对其进行拦截、模拟或重定向。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架设私人服务器、逆向工程、修改本游戏,或添加新的组件,或使用某种工具程序来提供本游戏经营(或主机)服务。

第二十六条、准据法
本合约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二十七条、管辖法院
因本合约涉及的一切争讼,双方合意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四百三十六条之九规定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中华英雄》运营团队